福建征地拆迁律师

  • 执业资质:1350120**********

  • 执业机构: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强拆后的赔偿长期未给付,应当按照新的标准确定相应的补偿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546人看过

简要案情:刘先生在分户之后在村里自己建设了一栋房屋,由于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又遇到当地拆迁,政府部门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强拆了房子。2014年,刘先生诉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官司胜诉,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按照当年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是直到2018年,赔偿单位才计划按照当时的标准进行赔付。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赔偿又被被拖了这么久,周边房价都涨了,如果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对自己太不公平了。

法律观点: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如果房屋已经灭失,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或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的价格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刘先生原来房屋及损失的情况,拆迁时或几年前的补偿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其赔偿请求。刘先生可以得到的实际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损失。应根据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请求及其应得的各项补偿的标准,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