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张先生和他的父亲都是福建省某村的村民,两个人在村里都有建设自己的房屋,但是一直都没有办理分户。直到2015年当地进行拆迁,按照拆迁部门的说法由于两人在同一户口上,所以要对两人的房屋进行合并的安置,也就是原来两处房屋现在只能补偿一处。张先生自然是不同意,在多次协商不能解决后,张先生遂决定通过诉讼方式为自己维权。
法律观点:土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时,在以“户籍”为分配原则的同时,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即使没分户,如果已经达到分户的标准,且实际存在分开居住情况的,也应当分别给予村民安置和住房安置。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张先生和他的父亲不仅在法律上符合分户的标准,并且实际上已经建设了房屋分别进行生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按照户口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容易损害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法院判决政府对张先生和他的父亲两人分别进行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