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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506人看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征收补偿标准不服的应该先协调,协调不成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裁决(复议)。有的村民或村集体认为征收补偿的太少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协调和复议前置为原则,将起诉驳回。因此,有的村民和集体不了解,以为是政府和法院私下沟通,故意不受理对农民征收的案件。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该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才须要先“协调”,反之,如果不是对补偿标准有争议,那么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从实际办案中看,有的村民和集体对法律并不了解,起诉时直接就是以对补偿标准不服作为理由,导致案件在法院不能立案;有的村民和集体,起诉的时候并不是以对补偿标准不服为理由,但是在审理的过程中表达成为对补偿标准不服,结果案件也被法院以不能立案为由予以驳回。

所以,遇到类似的案件,一定要先弄清楚是对什么不服,如果是对补偿标准不服,那么要先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复议),对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每家每户的安置补偿行为不服,那么不需要先协调和裁决(复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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