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征收中,有的征收部门在村民不同意征收的情况下,强行按照自己单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将安置款打入乡镇政府拆迁安置款专户或者村委会的账户,以此作为安置职责履行完毕的证明。同时,将该土地出让。开发商买下土地后即与征收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那么,村民对于这类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村民不可以起诉,这是因为开发商是从政府处取得土地和村民没有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可以起诉,这是因为征收部门和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没有完成,村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虽然集体土地被征收从法律上讲该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但是在村民的安置补偿未落实土地未交付之前,该土地实际上仍掌握在村民手中,从而事实上形成一种持续占有直至债权圆满清偿的权利状态。这种情况类似质权。简而言之,如果村民的权利没有实现,那么有权利控制该土地不让他人使用。因此,对于涉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土地出让合同,村民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当然,根据我们上述分析的原理,如果开发商能够满足村民的要求,那么土地出让合同则是合法且应该被执行的;反之,村民可以通过诉讼阻却征收部门与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