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位于甲市周边某村80亩土地。征收决定作出后,该村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不服征收土地决定应属省级人民政府裁决范畴,法院无权管辖。该村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可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法律观点: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民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显然侵害了该村的权益,该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涉及调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应为不可诉。但是,直接涉及调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是该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而非甲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决定。因此,甲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决定显然是可诉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征收土地决定其内容仅仅是重复征地批复的内容属于公告性质,那么这种情况下,征收土地决定因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所以不可诉。不过,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