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苏女士一家原来是在街边有一间店面,遇到征地拆迁,当地政府在签订协议时签了《承诺书》给一间店面和一套房,但是在开始选房时却被告知只有房屋,店面已经没有房源了。苏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履行约定的承诺,一审法院认为承诺书确实合法有效,政府未依法履行承诺属于违法,但是由于确实无法履行,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苏女士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二审。
法律观点:被告的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已经签订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政府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本案中政府作为协议的一方,承诺给店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积极的履行协议义务,政府确实没有房源无法履行的,应当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补救,而不是直接置之不理。因此本案中苏女士一家请求责令政府对《承诺书》确定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政府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法与苏女士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苏女士还可以另行提起要求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以维护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