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04年,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浙江省某村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土地涉及二十余户的村民。2006年初,政府就将征地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发放给了村委会,但是由于村内对土地补偿费的发放问题一直没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这些钱款也就一直滞留在村委没有进行发放。2012年,涉及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和相应的利息。
法律观点: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时间起算三个月内全部支付。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承包户,发包方应当要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没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则安置补偿费用要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案情分析:本案中由于被征地的村民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没有说明要不要村委进行安置,安置补助款还不能确定到底应该给谁,因此难以认定安置补偿费的利息,但是村民有主张要求支付安置补助款的,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村民等了几年才确定放弃统一安置,获得了安置补助费用,但是由于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造成的货币贬值和利息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也提醒我们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造成我们的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