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林先生的一栋房屋是祖辈建设了几十年的,于2013年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即将进行拆迁,林先生本来计划拆迁之后就到城里买新房子,但是由于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跟政府谈好。2014年5月,林先生收到了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书,将林先生原来的房屋认定为了违建房屋,这样一来不仅房屋没有了,安置补偿标准也可能降低或者没有安置补偿。收到通知后林先生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观点:房屋没有手续或手续不齐如果是历史原因或是行政机关消极的不作为导致的,不应当认定这种房屋为违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先进行催告,才能作《强拆决定书》进行强拆,《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催告的法定程序。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林先生房屋由于建设时间久远,当时没有办理齐全的手续,但是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如果通过这种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基本上是政府部门将房屋认定成违建,从而达到加快拆迁进度,少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目的。因此,收到这类通知后避免慌乱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是通过信访等途径造成经过起诉期限,而是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决定,积极主张应得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