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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时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方式不合理的裁决可以撤销

发布者:福建征地拆迁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46人看过

简要案情:王女士所在的小区即将面临拆迁,由于在本小区内有一处店面用于经营,因此在选择拆迁安置方式时王女士选择了产权调换,希望能重新安置一处店面。按照当地政府拆迁部门提出的方案,王女士将在安置小区获得一面积更大的店面,但是要和其他安置人员按份共有,也就是获得店面一半的所有权。王女士觉得这样的补偿虽然在价值上差别不大,但是自己以后不能自主决定店面的经营,自己的各项权益也受到限制,于是不同意这样的安置方式,在政府裁决下来后王女士决定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观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应当尽量不改变产权的性质和占有情况。如果有其他的方案可以选择,政府裁决进行共有的安置,可以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案情分析:本案中王女士原本拥有对其店面的全部的所有权,即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等权利,如果按照政府的政策,她的权利将处处受到限制。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没能证明没有其它更好安置补偿方式,法院认为属于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客观上对王女士造成了损失,最终判决撤销了该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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