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费用补偿请求权。倘若公司顺利成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代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可由公司补偿。
2.报酬请求权。与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募集设立公司中的认股人相比,发起人为公司设立而劳心费力,理应获得合理报酬。
3.优先担任董监高。
4.优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公司法》取消了非货币出资的最高比例,但公司仍需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自然可优先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其他特别利益。例如,发起人可以运用起草公司章程的便利,将自己的股权界定为优先股,从而有权在公司分红时优先分红、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取剩余资产。
发起人的有些特别利益需要获得公司章程的确认,有些需要诉诸股东协议以及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例如,费用补偿请求权可从委托合同的法理获得合理解释。为慎重、安全起见,也为兼顾公司、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建议将发起人特别利益载明于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