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设立无效判决宣告后,公司立即进入清算程序,以尽快清理公司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对外偿债尚有剩余资产的,股东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分取剩余资产。
其次,公司设立无效判决本身并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不影响公司已与债权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再次,发起人和认股人有义务缴清其所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款项,以尊重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股东承诺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尚未到期的认缴资本在清算过程中也应一并缴纳。
最后,发起人对被确认无效的公司的全体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缔造者理应承担公司设立瑕疵担保责任,担保公司设立行为与要件不存在瑕疵。既然在其创设公司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设立无效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其他发起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