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达标的,证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券商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监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监髙或限制其权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权;
(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券商整改后,应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述措施。
下一篇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上一篇
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