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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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防范证券公司(券商)经营风险的行政措施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金融证券 |511人看过

 

券商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达标的,证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券商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监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监髙或限制其权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权;

(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券商整改后,应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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