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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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370人看过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上述条件可概括为三方面:主体要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公司机关、公司名称)、物质要件(包括公司资本、公司住所)与规则要件(包括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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