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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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及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发布者:张莉萍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721人看过

【股东的法定退股情形】

《公司法》第35条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非依据《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规定的例外股权回购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三种法定退股情形包括: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份公司股东的四种法定退股情形包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有四种:

       (1)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约定义务(《合伙企业法》第45条)。

       (5)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亦可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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