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志山|时间:2023年09月22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蔡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偷越国境罪: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伙同杨**从西双
版纳打洛镇附近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腊后进行赌博活动,后王
连纲伙同杨**又从缅甸小勐腊偷越国境回西双版纳打洛镇。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伙同王**从西双
版纳打洛镇附近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腊进行赌博活动,后王**又从缅甸小勐腊偷越国境至西双版纳打洛镇。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从西双版纳打洛镇
附近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腊进行赌博活动,后王**又从缅甸小勐腊偷越国(边)境至西双版纳打洛镇。
二、危险驾驶罪:
2022年3月26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王**在饮酒后驾
驶云A*****号“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前兴路前卫茶叶
市场门口路段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
鉴定,王**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92.9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