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志山|时间:2023年09月22日|2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蔡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3日10时许,被
告人徐**在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竹鹰街小花园,因打牌琐事与
被害人梁**发生争吵,随后徐**用脚将梁**肋部踢伤。经鉴
定,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
予采纳。被告人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
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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