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害人汪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11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的儿子石某1(系在校大学生)三十日内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5万元及违约金。
2020年12月初,石某某虚构已经和XX学院谈妥承接该学院图书馆综合楼等项目,已经在走流程但需要支付200多万元给该院X院长作为好处费的事实,并虚构了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承包给石某某的事实,骗取汪某某的钱款。
2020年12月15日、16日,汪某某在某市某区,分三次将135万元转到石某某的女儿石某2名下的账户。2020年12月17日,石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石某1所欠的购房款。
二、辩护策略
此案件,辩护律师代理原二审。二审法院裁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开庭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
1、石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石某某挂靠“XX建设集团”,以“XX建设集团”的名义参加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的招投标,也与该学院的多位领导认识并数次一起吃饭,跑关系是客观真实的。石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汪某某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无论其形式上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石某某已经与“XX建设集团”达成合作协议是铁定的事实。在汪某某出资之前,石某某已经在跑关系并自己垫付了20多万元,汪某某投资后,该笔资金就进入到石某某控制的资金池,由石某某进行支配,因为与学院领导的前期关系已经处理到位,暂时不需要使用,故石某某用来支付购房款解决燃眉之急。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分为三期进行招投标,因为第一期价格太低、第二期工程量太小,石某某才没有做,之后石某某一直在继续跑工程,“XX建设集团”也入围了学院的第三期工程,如果不是因为石某某被拘留,可能已经开始了第三期工程的施工,实现了汪某某的投资目的。
2、汪某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汪某某相信石某某声称的"有关系",其认为有关系就可以保证拿下工程。汪某某作为正常人,不可能预见不到存在即使有关系也拿不到工程的情形,即使汪某某存在认识错误,也是其自己对权力和关系过于迷信的思维方式导致的,是其自甘冒险的行为,错不在石某某。
3、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石某某无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不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石有健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有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