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5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姚某,住所地某地,经营某P2P理财平台。
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间,姚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朱某、姚某2、罗某某等人,在某地内,通过网站、手机APP等向投资人销售P2P(债权转让)投资理财产品,经司法审计公司某银行存管账户投资人共计2.4万余人,目前报案投资人1000余人在投资平台共计充值4亿余元,损失1亿余元。其中,李某某系公司资产端关联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将公司吸存的资金归集后放贷、支付运营费用等;刘某某系公司运营部门负责人,2017年之前为客户部门负责人;郑某某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时间为2017年至案发;朱某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任职时间为2018年2月至案发;姚某2、罗某某系公司“超级债权人”,客户资金归集后以二人名义向外放贷,并提供个人账户归公司使用。李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朱某、姚某2、罗某某系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接到本案后,立即去看守所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向当事人刘某某了解了以下事情:刘某某所在的公司具体从事什么业务,刘某某对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否熟悉,刘某某在公司中负责哪一部分业务,刘某某自入职公司之后都做了哪些事情,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有没有辩护理由,公安机关具体讯问了哪些问题?
通过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对刘某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具体的证据材料,等到案件到检察院阶段,才能知道,所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某的条件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以及个刘某华的沟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阶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具有悔罪表现。
4、刘某某系初犯。
综合以上量刑情急,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刘某某均系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系从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刘某某有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本院对刘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未缴纳之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