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26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伙同某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工时的手段,侵占某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37 1200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付某某的亲属赔偿某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万元,被害单位对付某某表示谅解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辩护人接到案件后,多次和办办机关沟通,最终做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三、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