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3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与孙某(另案处理、某XX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负责经纪会员开发)进行接洽在XX平台网络上经营邮币卡上票业务,由XX平台向票商发送所上票的操盘基本数据,被告人梁某某经陈某介绍认识S某,被告人S某以某有限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S某)在某XX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成为下属会员单位,并托管上市某邮票(商品代码“609XXX”,上市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30日某XX平台被公安局停盘)。被告人S某后找来被告人王某,二被告人负责平台交易。被告人S某、王某用固定的券商账号自买自卖,同时梁某某、S某通过陈某建立某邮币卡财富群,宣传某邮票,该群通过拉人进群,并诱导其在某XX平台进行交易。XX平台与票商合作分工,高抛低吸,以此牟利,共同骗取交易会员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损失。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截止2016年12月30日平台封闭时,被告人梁某某、S某、王某进行自买自卖邮票共计29,942枚,卖出邮票16,704枚,买入邮票12,825枚,获利735972.33元。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会见了S某,向他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具体包括S某从事什么职业,掌握哪些公司,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这些业务是否是正规合法的。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对方有财产损失。要看S某实施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S某实施以上行为,是否有人因此有财产损失。了解了这些细节问题,对此案件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分析。
经过与S某沟通,辩护人根据现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S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S某主观信任XX平台的合法性,赚取正常的邮票升值的利润,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平台的交易流程模式和费用缴纳规则其是被动接受的一方,主观上是抵制违规操作的;
其次,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S某是梁某某委托代为操盘,不存在诱导、“幕后操控”行为,投资者对票面价值、交易价格、交易风险明知自愿投资,不存在“错误认识”。邮票交易可获得实物或继续交易,投资者未受损失;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损失与S某操盘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有2700000元冻结在平台账户内,未非法获利735972.33元。
基于以下理由请求对厍辉的减轻处罚:被告人均未获利,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S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厍辉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为一己私利。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S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对S某减轻处罚。S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S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