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3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1月11日19时许在某市某区某乡某村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在明知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赵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4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1 100元。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1月14日被民警抓获。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发还。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秦某,根据秦某涉嫌的罪名,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秦某详细的询问了事情经过。包括:(1)秦某所收购的是什么物品,以什么价格收购的,收购了多少,这个物品在正常合法途径购买一般价格是多少?(2)这是第一次还是多次和对方交易,对方具体从事什么职业是否有所了解,对这个物品的来源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当时的环境能不能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3)如果秦某说自己是无辜的,能否说出一个合理的理由,一个让法官相信的理由,他对赃物确实是不知情的,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那边的情况确实能够让人相信物品来源是合法的?
通过以上信息,辩护人对事情经过已经完全了解,秦某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赃物的行为,主观上也对这个物品的来源是非法的,心里是明知的,即使秦某说自己不知情,也是不合常理的。所以,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针对以上案件事实,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秦某系初犯;
(2)秦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观恶性不大;
(3)秦某涉案赃物已经起获并发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