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4月1日6时许,在其位于某市某小区2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暂住地内,容留刘某(女,22岁)、罗某(男,25岁)、欧某(男,25岁)吸食大麻、氯胺酮(俗称“K粉”)等。被告人赵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暂住地起获大麻、氯胺酮等毒品。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向赵某了解了关于案件的事情,包括:毒品是哪里来的?毒品都包含哪些?是否存在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多少人参与了吸毒?有没有造成吸毒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经过以上问题,辩护人对赵某实施的行为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法354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赵某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且在他家中也起货大麻、氯胺酮等毒品,主观上名明知在我国吸毒是违法行为,仍为他人吸毒提供帮助行为。其中容留了三人吸毒。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依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赵某属于初犯、偶犯;
(2)赵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积极。
(3)赵某容留他人吸毒,没有造成吸毒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赵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四至六个月,法院判决赵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