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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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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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经过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1日14时20分许,在某市某楼下其驾驶的黑色本田牌轿车(车牌:×××)内,外国籍被告人威某某向外国籍金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威某某驾驶的汽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的可疑物共计16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2.25克、可卡因6.92克。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本案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所以语言不通,沟通比较困难,且一开始难以取得外国人的信任。经过辩护人的多次会见和沟通,终于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向当事人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包括:(1)威某某是否被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2)威某某对毒品的种类是否明知?(3)这是第几次贩卖毒品?(4)有没有其他人教唆威某某哦贩卖毒品等?通过以上问题,详细的了解了事情经过,对案件有了初步的判断分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威某某在和对方当事人金某的约定下进行交易毒品,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明知在我国禁止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没有疑问的。

根据刑法347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威廉贩卖甲基苯丙胺2.25克、可卡因6.92克,适用的量刑区间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与当事人威某某充分沟通,以及依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辩护人针对威某某贩卖毒品犯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威某某系初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系犯罪未遂;

(2)因威某某自己吸毒故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2克,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独立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刑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

1)威某某在我国贩卖毒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威某某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可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2)辩护人辩称威某某系初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3)关于威某某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法院认为,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交易并未实际完成,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并不以交易完成为标准,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4)关于威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2克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威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附加驱逐出境。

陈晓伟,男,满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合规业务研究会委员;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