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晓伟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直至2017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一直在该公司生活频道任编辑,负责该频道的日常更新和推广视频。2017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崔某某在某集团大文娱中台负责大生活类节目对外合作,但仍具有在某公司生活频道的前述权利。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崔某某与家住某市的黄某(另案处理)通过“牛某网”认识。黄某提让崔某某将其提供的视频链接推广到某生活频道指定位置后给崔某某支付报酬,崔某某同意,并与黄某协商一致推荐视频的位置和价格。
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违规为黄某有偿推广带隐形广告的视频100余条,黄某在其家中使用微信账号×××向崔某某微信账号×××转账5笔共计22000元、向崔某某微信账号×××转账5笔共计28500元,使用支付宝账号ac9×××@126.com向崔某某支付宝账号she×××@163.com转账64笔共计299900元,以上74笔共计350400元。
2018年1月30日,崔某某被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法律分析及律师意见
接到案件后,律师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崔某某,并向崔某某了解了如下问题:(1)崔某某具体在哪一个公司,从事什么工作?(2)崔某某和黄某是如何认识的,有没有收取黄某给付的费用?(3)崔某某和黄某之间的金钱往来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还是崔某某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违规为黄某谋取利益?(4)如果经查明,真的是崔某某违规为黄某提供非法利益,崔某某具体收取了黄某多少好处费?辩护人在了解了以上问题之后,对崔某某的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根据刑法163条、《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崔某哲身为优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生活频道任编辑,负责该频道的日常更新和推广视频,崔某哲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荒黄某提供职务便利,在收取黄某的好处费后,将黄某提供的视频链接推广到优某生活频道指定位置,经过计算,崔某哲收取的好处费共计3504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的标准。适用的量刑应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和当事人崔某某充分沟通后,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崔某某受贿金额的认定有误,其中有25000元应该是崔某某帮黄某做专题的费用;
(2)崔某某系初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坦白情节;
(4)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
(5)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院对崔某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该是350400元,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崔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