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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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争了!孩子不是商品,由谁抚养听孩子意愿

作者:王昭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2025-01-03

梁某与祝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并与之生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2024年8月,祝某主张孩子与梁某生活期间,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还经常打骂、虐待孩子,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因争夺孩子抚养权矛盾激烈,因此祝某将梁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祝某抚养,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判令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费用支出,双方共同负担直至孩子取得大学学历为止。梁某辩称,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有调皮捣乱,甚至不知道危险的时候,耐心劝诫不听才偶尔动手让其长记性,这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并没有原告所说的虐待。况且孩子小时候,一直由自己和孩子爷爷奶奶将其抚养长大,爷爷奶奶非常疼爱孩子,街坊邻居对此均认可,原告在孩子小的时候从没尽父母的义务,现在孩子大了来争夺抚养权,自己不能接受。

法院审理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祝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孩子已年满8周岁,法官征求其个人意愿,其称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具有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孩子的现状,原、被告的抚养条件等,法院确定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祝某要求梁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经济水平,梁某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院确定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祝某要求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费用支出由其与梁某共同负担,直至其取得大学学历,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抚养费”已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至于是否会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大额的医疗、教育费用尚不确定,对于祝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孩子变更由祝某直接抚养,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官在此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双方离婚与否,并不影响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到的抚养义务,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应受到影响,父母双方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到抚养义务,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转载于公众号:泉晓法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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