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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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X、代理检察员徐霞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4日19时许,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潮鸣派出所民警李X带领协辅警王X、沈X2,至本市拱墅区学院北路雍容华庭抓捕涉毒嫌疑人秦X。后经电话确认,民警认定被告人谢XX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就是秦X曾经使用的手机号码。随后,民警在征得被告人谢XX同意协助调查后,将其带至潮鸣派出所208办公室核实情况。当日21时许,民警李X和被告人谢XX在该208办公室内查看被告人谢XX手机内的信息,发现被告人谢XX存在吸毒违法行为。民警李X当即口头告知要对该手机予以扣押。被告人谢XX情绪激动,口头抗议并欲阻止民警扣押手机。民警李X遂通知民警鲁X到达208办公室。随后,民警李X口头告知被告人谢XX对其强制传唤。此时,被告人谢XX失去理智,不听民警劝告,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以嘴咬、踢踹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及后续进入208办公室协助执勤的协辅警,造成多人软组织挫伤。嗣后,被告人谢XX在现场被制服。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长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至潮鸣派出所将被告人谢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谢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X、鲁X、沈X1、王X、沈X2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人民警察证、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传唤审批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执法记录仪光盘、派出所内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