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昭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材料,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有乙公司的供货清单以及送货单,供货清单是乙公司自行统计,但有甲公司一名股东签名,送货单由不同人分别签名。后乙公司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向法院答辩提出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应当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但法院认为该案件只是买卖合同纠纷,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遂驳回甲公司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分析:
根据甲公司的答辩,称部分送货单上的签名人不是甲公司人员,并且甲公司将这部分专门承包给其他人负责,乙公司送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能证明。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给乙公司并承担相应利息。
律师建议: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实际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企业、用工人员等,法律关系也会涉及到很多,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律师建议对于这类的案件,一定要在平时管理好相关资料和人员,切不可出现明明有问题,但是因为缺乏证据,导致维权困难,甚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