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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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474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王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5,054.36元、护理费140,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元、营养费10,800元、鉴定费4,400元、律师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承担50%。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原告因腰痛入住被告医院。主诉双下肢感觉麻木无力1年,站立或劳累后加重,平躺休息可缓解。检查:腰背部无红肿畸形,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背部广泛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双下肢皮肤感觉存在,肌力、肌张力尚可,各关节活动可。诊断:腰椎椎管狭窄。于2016年10月18日行腰椎后路减压+切开复位内固定+腰椎融合术。目前原告下肢及髋关节疼痛难忍,站立时更甚,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故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华东医院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就原告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就原告主张的费用,认可补打发票原件对应的医疗费,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护理费认可54,000元、营养费认可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构成伤残故不认可。
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会于2019年3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华东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李XX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医方承担对等责任。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李XX医疗损害后的三期期限进行鉴定,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XX在就诊期间发生医疗损害,酌情休息720日,护理540日,营养180日。原、被告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条件。本案中,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对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损失构成,本院将依法具体判定,评析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扣除统筹支付、附加支付部分及重复票据部分,本院核定为16,304.14元。二、护理费,原告主张140,976元,标准过高,被告认可54,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核准。三、营养费,原告主张10,8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结合营养期180日,确定为5,400元。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故该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均有相应证据为凭,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325元、律师费4,000元、鉴定费4,400元。上述损失共计84,429.14元,由被告华东医院赔偿50%计42,214.5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东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XX支付赔偿款42,214.57元;
二、原告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华东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昭律师自2013年正式执业,深耕法律行业13余年,执业经验积淀深厚、实务功底扎实。 从业至今,王律师专注办理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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