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渝0101刑初42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二、对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1934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黄传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