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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李兴耘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0时20分 | 已阅读: 597 |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