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胁迫手段实现债权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关于债权人为了救济自己的债权,对债务人实行胁迫,是否构成犯罪,国外有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恐吓罪说三种观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胁迫罪,对于以胁迫方式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既然是索要到期债权,只要没有超出债权的范围,说明客观上没有侵害对方的财产权,对方没有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这样认定是有前提的: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不能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实现债权,否则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二是必须是确定的到期债权,而且没有超出债权的范围。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可主张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以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确定的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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