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前者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前者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前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前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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