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人办事型犯罪,构成诈骗罪还是行贿罪呢?律师通过以下案例帮大家分析清楚这个事情。
比如甲想捞人,乙表示自己认识大领导丁,只要丁打个招呼,这个事情就能办成,甲就给了乙100万用于办事。但是事实上乙根本不认识丁,只认识小领导丙,乙就把100万中的20万给了丙,丙说他能找到丁办成事。甲发现事情没有进展,就找乙,乙说钱给大领导了,他正在办呢。最后人没有捞出来,甲找到乙,乙说钱都给大领导用于办事了,退不回来了,但是事实上,大部分被乙挥霍了。甲无奈报案,丙退回了20万,乙被抓了。司法机关找到丁,丁说丙根本没有找过他。
司法实践中,甲这个角色的人一般报案的时候都会报诈骗,在这个案件中,乙构成诈骗罪吗?如果说乙构成诈骗罪,他会以确实找了丙来抗辩,但是说他不构成诈骗,乙找的丙确实也办不成事。所以乙构成什么罪名,还要看丙和丁之间的关系。
如果有证据证明丙真的找了丁办这个事情,无论丁是否办事,丙都实施了斡旋的行为,乙就可能构成行贿罪,犯罪数额是20万,剩下的80万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和行贿罪的数罪。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丙找了丁,丙也是在骗乙,那么丙也涉嫌诈骗罪。那么乙能否以自己是被丙骗了,抗辩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呢?事实上是不太行的,乙确实夸大了自己的办事能力,他说他认识丁,给甲的印象就是能办成的可能性大。之所以没办成,其实与找的人不对,权力不够大、不够直接。这就相当于乙将甲糊弄了,让甲陷入了一种找对了关系又砸下重金必然能够办成的错误认识,所以乙仍旧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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