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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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专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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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XX飞行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沛铭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3日|分类:专利 |5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起诉被告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以及深圳XX飞行器有限公司销售的无人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ZL2013XXXX1523.9。

2、律师代理被告思路:(1)证据漏洞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只能证明第一个不涉及侵权产品的包裹是被告寄出的,第二个涉及侵权产品的包裹目前为止并无直接证据表明是由被告寄出(寄件人及寄件地址不符),可以以此为突破点。以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公证环节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可针对此点对原告的诉求进行抗辩。

(2)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初步沟通过程中,被告告知律师已找到的现有技术为用于风扇扇叶的相似固定结构,在涉案专利的无效过程当中,复审委也认为风扇扇叶是螺旋桨的一种,因此,律师认为该现有技术可以作为本案的有力抗辩证据。

(3)对原告另行提起诉讼以获得谈判筹码

经初步查询,在已公开专利中,被告以“深圳XX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请了15与无人机相关的专利、以“深圳XX飞行器有限公司”名义申请了3与无人机相关的专利、以“XX(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申请了142件与无人机相关的专利,因此建议被告可对名下有效专利进行梳理,并针对性的将原告名下无人机产品进行侵权比对分析,若发现已落入被告专利保护范围,则及时向XX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争取谈判筹码或交叉授权许可。

(4)再次提出无效请求

被告之前曾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该专利目前至少包括原权利要求8及11维持有效。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该案无效较难使得法院中止审理此案,但被告现有产品及预售产品中均包括了涉嫌侵犯该专利的螺旋桨,现既然找到新的对比文件,我司建议再次请求无效该专利,以便彻底解决该问题。

3、本案最终结果:原告因为证据原因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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