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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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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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难以立案的民事案例

发布者:刘安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4135人看过

案件描述

    类别:民事代理 

    承办律师:刘安财

    案由:房产确权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于2000年在本小区购买住房一处,由于那时原房主急于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告的身份证找不到了,不得不暂借被告(原告小女儿)的身份证过户,想先把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待原告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后再更改房名。因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00年7月12日变更为被告。

    原告身份证办理下来后,要求被告配合更改房屋所有人,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脱办理。2004年,原告请律师打官司,被告得知后同意更改房屋所有权人姓名,随后把写有原告姓名的房证送来。2007年6月26日,经房地产档案部门认定,此证为假证。原告气的心脏病发作,被告不得不同意更名,2007年8月9日调档,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要求原告按赠与办理,原告认为这不是事实,从而拒绝签名。

    随后的时间,被告却没有进一步实质行动,原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到法院申请房屋确权之诉的立案,但是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本案已确权完毕,被告拥有房屋产权证书,故就是此房的权利人,原告没有产权证书,因此是不能提起确权之诉的,要原告找房产局打行政诉讼要求撤证或提出异议登记后再起诉。

    律师办案:本律师接受委托时,已经是原告开始立案后的六个月以后了,这期间法院一直不给立案,律师对法院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分析,1、原告当初是自愿同意办理的登记,已有公证部门的公证书为证,我们要打撤证之诉,必须先要把公证书撤了,但这无疑是需要原房主来主张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实际买主在公证书上是没有任何体现的,因此都没有起诉的权利,故此种方式是行不通的。2、走异议登记的路是指房产机关登记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的,但本案却是原告当初是自愿同意办理的登记,故也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所以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3、那么如果此案是不能立案的话,就无法进行诉讼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房屋买卖协议、真房证、假房证及出租房屋协议书5份等表明此房的房证一直在原告手中,能够证明当初确实是原告和原房主有过真实交易,而且此房也一直是由原告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所有权只差一项支配权是不能行使的,故原告所说的事实是清楚的,只是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经过本律师的认真分析,让原告与被告的通话进行了录音,根据录音内容作为当时口头协议的补证,改变了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与承诺,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经过与法院的沟通,终于把此案立上。在随后的案件进行中,抓住被告是一单位的领导的特点,由本律师出面联系了电视台记者,准备对此事进行采访曝光,并把此事告诉了被告,被告在接到了立案通知后,本来就有所忌讳,又听说电视台记者要采访,故主动向原告提出同意变更此产权的手续。故本案虽然一波三折,在立案上虽然走了很多弯路,但在立案之后,通过律师的运作,使此案通过非诉讼程序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结果:在通过非诉方式达到了诉讼效果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诉讼费返还一半,圆满解决了本案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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