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财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起人命案未进行赔偿却也刀下留人了

发布者:刘安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382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承办律师:刘安财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7日18时许,在沈阳市东陵区某鞋业园5-3寝室内,被害人李×及邹×、邹××三人在宿舍中喝酒,把吃的东西随便扔在地上,被告人王×进屋时,发现地上扔了很多吃剩的东西,就说:“吃完了扫地啊”,此话激怒了三人,与被告人王×发生了争吵,继而上手与王×打在了一起。王×被打的支撑不住了,忽然想起自己床下有把刀,就翻出来那把刀,冲他们比划着,“你们不要过来了,你们要再过来打我,我就对你们不客气了。”但被害人李×借着点酒劲,根本不把被告人王×放在眼里,依然上前要打被告人×刚,并且叫喊着:“你捅我啊,你杀我啊……” 被告人王××一时激愤,上手一刀,正好刺在被害人李×的左胸部,李×之后倒地,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沈阳市公安局 5月25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李×系生前被锐器刺破右心室造成急性大出血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告人王×只刺了这一刀,就导致了被害人李×死亡的后果。

    律师办案: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复制了案卷资料,特别针对卷中被害人李×与另外两喝酒的人的关系和年龄进行了确认,李×与他们是表兄弟关系,其中李×29岁,邹×29岁,邹××30岁。而被告人王×只有20岁。引发这场血案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三个表兄弟以大压小,无端滋事。因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这一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当庭予以确认,

    律师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刑罚情节。”对此检察机关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认真陈述,未能如实交待案情,与笔录情况不一致。律师答辩意见为,被告人所说的是实情,因为当时的案发地是在宿舍,地方小,人又多,声音嘈杂,十分混乱,被告对当时情景记忆不准,也是情有可原的。由于被告人王× 2007年5月18日上午6时许,由其母亲闻丽娟带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为此出具了《关于王×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

    审理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这两点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