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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364号晁X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者:吴桂芳 | 点击:4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X,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X,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史X,陕西XX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22日开始,被告人晁X在本市未央区三桥新XX“苗苗超市”二楼经营“XX城堡游艺厅”。该游艺厅设置数台赌博游戏机,被告晁X雇佣赵X等6人(均另案处理)为游戏厅服务。同月25日晚,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及服务员和参赌人员,当场提取并扣押各类游戏机43台,其中8面“动物乐园游戏机2台、“捕鱼达人”游戏机3台、“动物乐园”台式机8台、“棋王”游戏机8台、“水浒传”游戏机8台、“战神”游戏机14台。经鉴定,除6台已损坏的“战神”游戏机不具备赌博功能外,其余37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游戏机。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晁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该游艺厅不是自己开办,自己是替一个姓“代”(音)的管理游艺厅,姓“代”的承诺根据游艺厅收益情况给他不同的待遇。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家境困难,经营游戏厅是迫于生计。根据上述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22日始,被告人晁X雇佣赵X等6人,在本市三桥新XX“苗苗超市”二楼开始经营“XX城堡游艺厅”,被告人负责游艺厅的经营管理。该游艺厅设立数十台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被告人还印制了大量宣传小广告和会员卡对外发放。当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清查中将被告人及服务人员、参与赌博人员当场抓获,并提取扣押游艺厅现金6510元、各类游戏机43台(其中8面“动物乐园游戏机2台、“捕鱼达人”游戏机3台、“动物乐园”台式机8台、“棋王”游戏机8台、“水浒传”游戏机8台、“战神”游戏机14台)、游戏机主板27个、小广告3500张、会员卡200张。经公安机关认定:除6台已损坏的“战神”游戏机不具备赌博功能外,其余37台游戏机均为赌博游戏机。被告人对该认定意见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提取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X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在清查中当场查获的,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赌资及其与赌博相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晁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游艺厅赌资65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赌博机37台、游戏机主板27个、小广告3500张、会员卡200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依法处理。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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