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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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给当事人挽回了400多万元损失

发布者:李加刚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542人看过 举报

2025-09-16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不断调控,导致从事建设工程行业业务收缩,资金紧张,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质量纠纷等引起业主强烈不满,纷纷起诉索赔,索赔过程中该施工单位即XX公司被宣告破产,本案涉及破产债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的李律师接手这样一个苏州业主起诉施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并索赔的建工案件,经充分了解案情,李律师决定代理请求业主公司之诉并立案开庭。最终给当事人挽回了400多万元损失。

判决结果】

经李律师缜密论断及举证,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当事人诉求,依法确认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42万元的债权,判决书中确认业主公司即原告应该偿付工程款300余万元与XX公司因工期逾期索赔的400多万元抵消的情况下(详见(2024)苏0506民初289号判决书),后XX公司管理人不服,诉至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

李加刚律师接受业主公司委托后,自行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证单、联系函以及新冠疫情疫情期间各类政府通告;积极搜集证据最终确定工期索赔成立,围绕这一线索并结合未完成工程量评估,以及重新招投标产生费用与材差等产生损失作为工期索赔实际损失的佐证,法庭最终支持原告400万元的工期索赔,被告提出应付工程款,法院精神和,已建工程量应付款差额在300余万元,至此,名桥还应支付原告40万余元,因破产案件,故确认未债权予以申报。这相当于给原告减少400多万元损失。 在充分发表详细辩护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并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XX公司宣告破产,管理人介入作为名桥诉讼主体,但不影响本案的推进,历时两年,终见成效。

律师观点

本案正处于房地产下行期间,经济条件不好,很多建设工程尤其施工单位纷纷破产,造成工期延误,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及时完工。此时,业主单位最好及时解除合同,予以索赔,否在烂尾项目影响生产并扩大损失。作为有施工经验的律师,对这类工程合同纠纷有专业眼光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一旦发生建工合同纠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证据,才能把有利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展现给法庭,是胜诉的基础。

李加刚,合伙人律师,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20年执业经验,东南大学法学毕业,同时有建筑专业与实务背景。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1320520********40 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