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合伙?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亦作“ 合火 ”,亦作“ 合伙 ”,重庆人还有一种说法,打平和。结成一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资经营生产、贸易等事业,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
元无名氏《盆儿鬼》楔子:“本意寻个相识,合伙去做买卖。” 明唐顺之《牌》:“又闻庙湾一带仍有贼船,若两贼合伙,害不可言。”
法律的定义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合伙合同进行了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关于合伙的种类有如下: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通过对上关于合伙的知识的了解,笔者举例活生生的才发生的案例,才能完美体现合伙的人性、社会性、人.资的合性、案件的复杂性、审慎合伙性等等。
案例案情
2006年12月30日,龙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刁某、邓某、刘某因挂靠平安公司共同承建渝西半岛公司发包的滨江路东段绿化工程,自愿签订《合伙经营协议》,该《合伙经营协议》明确合伙人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就滨江路东段的景观,绿化工程,共同投资,达成以下协议:一、以上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陆佰万元(600万元整)确保江津市滨江路东段绿化顺利进行,并按出资比例各自占有股份;二、股份分配李某40%,龙某某20%,刁某20%,邓某10%,刘某10%,以上人员并按股份比例出具投资资金;三、投资来源为龙某某在秀山的工程款由李某收取作为该项目投资,平安园林基地能用于该项目的苗木作为投资,刘某秀山工程款60万元由李某收取作为该项目投资,邓某投入现金60万元作为投资款,项目投资不足部由李某木承担;四、该项目由李某总负责,全权代表全体股东进行该项目的操作,本着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的原则,由各合伙人共同努力,保质,按工期完成该项目;五、其利润为税后进行分配。2008年2月11日,龙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刁某、邓某、刘某又自愿签订《“合伙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该《“合伙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股份分配:李某占35%,龙某某占20%,刁某占15%,李某某占10%,邓某占10%,刘某占10%。二、其原协议(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增加李某某为合伙人并调整了分配比例。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约定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
另龙某某系被挂靠单位平安公司的法人实控人,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平安公司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再支付项目工程开支,其他合伙人从建设单位及平安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也在进行项目工程开支。但合伙人之间对于项目的收支均存在账目不清,期间也没有进行确认,大部分是一张白条条,没有按财务会计的要求进行做账。
项目很快完工,总共应收帐2400万多的工程款,各合伙人对应收工程款没有争议,但支出有争议。
时间来到2016年1月25日,李某、李某、刁某、邓某、刘某作为原告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安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半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龙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龙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刁某、邓某、刘某系合伙关系,亦应获得工程款的权利,但龙某某明确在该案中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权利可通过合伙纠纷诉讼进行救济。2017年6月19日,该院以(2016)渝011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平安公司支付李廷志、李晓波、刁伟、邓革伟、刘利川工程款13145627.81元。
你认为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解决清楚了吗?另五位合伙人以挂靠合伙关系起诉支付工程款,而不是直接起诉合伙清算,为以后的数案诉讼埋下了伏笔。
1.龙某某起诉合伙清算案,因证据不足无法司法审计撤诉;
2.龙某某起诉垫付合伙开支案,一审获大部分支持;
3.五合伙人上诉,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期间龙某某因病逝世,继承人参加诉讼);
4.继承人起诉合伙清算案,获一审大部分支持;
5.五合伙人上诉,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经过这数年的诉讼,又回到原点。笔者作为继承人的代理人,既然你不仁,我就不义,我们一直在寻求解决合伙纠纷的最终方案,然五伙人有能力让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好吧,只有使出必杀技了。
6.继承人起诉确认应收的工程款13145627元为合伙财产,一审支持。
这下,另五合伙人不上诉了,气质就下来了。去执行啊,执行的财产谁也拿不走,包括交到法院的案款200万元,你能去领取吗?【毕竟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系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在未清算及分有分配方案前,视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呵呵,另已执行领的30万元,继承人已申请执行回转。
数年的诉讼,期间有合伙人因病去世,有合伙人已是癌症晚期,有的合伙人已心力交瘁,有合伙人表示算了,不打官司了,但合伙人之间的问题最终没能解决,这一代解决不了,让一代来解决吧。
就如收复台湾,这一代该出手了。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笔者从业律师职业20多年来,代理的民商、刑事上千件,可以这么说,在所有民事案件中,若没有合伙决算协议,合伙纠纷案件是最复杂,最难处理的案件,为什么有这样的感触,是因为:
1.合伙,不仅仅是资合,更重要的是人和,人不和,纠纷随之而来。
2.合伙人之间大部分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即使签订了《合伙协议》,也基本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执行,因为合作之前,大都是基于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同学关系等等熟人社会,在履行合伙协议时,基本不遵守协议的约定。
3.合伙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白条是常见。
4.合伙决算,或者清算,你也不认,我也不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决清算协议难以达成。
5.在履行协议期间,一旦亏损,合伙人之间各怀心思,相互指责,即使是赚钱了,对分钱也是一样的心态。
6.其他n种原因致合伙人产生纷争。
那么,如何尽量避免合伙纠纷呢?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审慎选择合伙人,就如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
2.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3.明晰权利义务,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4.账目清楚,完美的财务管理制度;
5.曲终人散,及时清算
以上具体如何来执行,一句话,好好选择你的合伙人吧。
最后,笔者祝中国合伙人具有海一样的胸怀,有担当,有格局,有什么问题,大家一起面对,一起解决,做事坦坦荡荡,永无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