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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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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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前置程序

作者:文中武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8次举报

  为了有效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罪刑事立案,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程序,致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较困难。

  笔者在疫情期间办理的一件汪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最终以撤案结案,来逐一分析刑法所规定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改善。

  以案说法

  汪某在渝某区县投资创建一生产型企业,当地政府大力支持,然投资有风险,经营失败,致公司所聘请的几位高管工资近四十万元未支付,几位高管先行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法院裁定中本执行。高管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随即向汪某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汪某也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背景,因汪某公司欠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致建筑工人工资报酬也拖欠,大量的建筑民工向当地政府部门信访,给当地政府维稳工作加大压力......您懂的

案件问题

1.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监察机关此时应该怎么处理

2.劳动者在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后又返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应当受理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书是否合法

3.劳动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案是否合法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先来看看律师办理本案的过程.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因疫情原因就直接在办案单位提讯室进行了简单的会见在此感谢办案单位提供方便.

辩护人第一反应,针对该罪,只要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何一个阶段支付了劳动报酬,就可以撤销案件、不诉、或者无罪、有罪免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于是辩护人及时与“受害人”沟通,但是嫌疑人及家人无法支付,第一条路堵死,只好另辟蹊径,思路决定出路,通过对本案仔细分析,发现侦查机关立案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而本案劳动者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程序,劳动监察部门再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违法,不应当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当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违法。辩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明确了本案刑事立案违法,并充分沟通,但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同时提请批准逮捕。在批准逮捕期限内,辩护人及时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书》,相关法律意见非常明确,指出本案不应当刑事立案程序违法,其前置程序错误,但检察机关随之批准逮捕。辩护人知道为什么批捕,知道案件背后的压力,原因。

    

  在批捕后,辩护人当面与检察官沟通,非常有底气地指出本案在法院是经不起审判的,后又多次电话沟通。不久,通知取保,公安撤销案件结案。

我们回过头来看,前面的几个问题,就已经非常清晰了,就不再提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前置程序的合理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责令支付这一前置程序的存废之争从未停歇,合理性一直饱受争议。不同学者坚持不同的观点,有支持者,反对者有之,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其前置程序的设立,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特殊的社会阶段需要设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置程序。当前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允许各种用工形式的存在,比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要有一定的包容性,共同发展,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2.法律规定充分协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劳动者就业终究需要岗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机会。企业繁荣,就业就好。企业困难,劳动者就会随之失去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共生关系。企业活下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双赢局面。这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的底层逻辑。

    

  3.如果企业老板一旦入刑,企业就会经营困难,该企业就业的全部劳动岗位都堪忧。发生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事情以后,行政机关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企业履行了相应的行政指令以后,劳动者的问题解决了,企业继续良性运转,员工的就业机会也没有受到影响。这才是法律追求的和谐和繁荣局面。动辄宁可玉碎不能瓦全的做法,在社会治理里面要谨慎使用。

 

  4.从慎刑角度出发,劳动监察部门如果通过劳动监察达到了支付工资的目的,最好不过,如果是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而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转移财产而不支付,我们都要慎重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在当前多元大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大前提下,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解决欠薪问题。


  5.加大前置程序的完善,比如,适度放宽责令支付的申请主体;合理限定责令支付的期限;增设责令支付的救济规定;扩大有关部门有权作出责令支付的范围等措施,来慢慢完善其前置程序。

  

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国家经济高度繁荣富强,其前置程序最终会取消,果断入罪。

 

当前疫情持续,社会经济发展阻滞,祝中国企业繁荣昌盛,愿劳者有其薪,天下不欠。

 


文中武(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408555),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0年之久,前人民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