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电视连续剧《狂飙》大火,实在是“狂”。
从不追剧的我,在春节假期,熬夜追剧,入戏太深,已是戏中人,难以自拔。
作为律师,至目前为止,亦历经两次扫黑风暴,并参与了相关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借此机会,一吐为快!
NO1,重庆扫黑除恶
2009年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0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重庆打黑除恶行动随之全面展开,可谓是声势浩大,震惊世界。针对律师而言,会见在侦查阶段根本没法介入,嫌疑人关哪?家属不知,律师不知,全以代号取代。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两警察叔叔站在后面,后背发凉,你能愉快地沟通案件吗?此处省略一万字......李庄会见时所谓的“眨眼睛”足以说明,贺老师致重庆的一封公开信,历历在目......
笔者参与的某区1号涉黑案件辩护,会见时,专案组两人站在后面,后背发麻。至于阅卷,只能到法院,而且给的时间很少,几小车卷宗,你阅吧。开庭审判时,专案组民警全坐在旁听席上,清一色的黑色便装,目光聚焦,盯着法庭,让人犯怵,记得某被告人坐着轮椅出庭受审,五中院刑庭庭长亲自主审。
审: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某被:我,我 ,我,我脚?脚?脚?
审:你的脚怎么了?
某被:(回头看旁听席)脚脚脚......
审:是不是被专案组的人打伤了?
某被:流泪,是的。
审:辩护人对此有什么想发表意见的?
某被辩:没有。(敢提非法证据排除)
审:公诉人对此有什么意见?
公:举示入所体检,自身原因造成的。
某被:不是,我进去时人是好的。
审:庭审继续。
回想起来,至今很佩服那位审判长。而那位全国十佳公诉人“英姑”,在进行到四天四夜法庭审理后,第五天开庭时,未能出庭,在这次扫黑运动中,自己也扫进去了,后听原职侦局同事讲,在办某区长案中,被拖下水,听说判处了十年以上。
NO2:2018年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运动,基本是在法制框架下进行,律师能顺利开展辩护工作,可以大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者大胆提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恶势力的观点。当然,客观上讲,有的专案组在办理涉黑恶案件时,有可能拔高,也有可能在立案之初已定调,公检法提前参与“案件讨论会议”已沟通了,可能更体现了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之刑诉法规定,体现少了而已。
言规正转,《狂飙》之所以这么火,这么狂,这么躁,我想除了高启强这一角色扮演者,之演技高超,有网友建议查查,是不是演的,本剧来源于生活,很是真实,有的说是四川刘汉案的情景再现。
那么剧中督导组,专案组安欣在办理案件中是否有违法之处呢?
1.安欣请张彪传唤唐小虎,合法吗
唐小虎被指导组扣留了,但是因为没有找到证据而要被释放。
这里首先就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指导组是以什么名义扣留的唐小虎?从程序上讲应该只是立案前的调查,按道理来讲是不能拘留的,也不能传唤,此时应该只是一般的询问。
但是一般的询问是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个又与案情不太符合,又是飞机又是抓捕的,又是扣留的,这肯定是限制了人身自由了。我们就不细究了,且把这当做是传唤了。
但是,不管是传唤还是拘留或者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高启强他们会大张旗鼓的来接人,不仅仅是因为嫌疑排除了,更是因为法定的时间到了。
这个时候,安欣出了一个主意,让张彪以过去案件的名义传唤唐小虎。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公安机关是可以连续传唤的,但应有适当间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这里办案机关就连续传唤了。不要说一个是专案组,一个是刑警队,在群众来讲你都是政府。也不要说前面那个不是传唤,是不是都一样,只要限制人身自由了,就不能连着来。
剧中就是不想唐小虎走,让他在多待一夜,这不就是要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禁止的。
2.安欣时常通知机场派出所将要出境的人扣留是否合法呢?
剧中,安欣通知机场派出所将大嫂及儿子高启程扣下,而大嫂及儿子(未成年)根本不涉案,是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扣下的,肯定是违法的。
3.安欣经常以吃饭名义去高启强家中私下搜查的合法性?
剧中,安欣假借蹭饭名义,行搜查之实,合法吗?
我们来看《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综上所述,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执行搜查的机构必须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开展搜查时,在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按照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出具搜查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所以,安欣以吃饭之名,行搜查之实,没有刑事立案,没有《搜查证》,也不属于情况特殊不需要《搜查证》情形,一个侦查人员,没有见证人,程序违法。
3.指导组专案组组成人员不分,办案性质不分。
剧中,指导组由政法委人员、纪监委人员、公安警察组成。他们在办理高启强等人涉黑案,又在办理市长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政法委工作人员、纪监人员能办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吗?安欣作为警方人员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吗?他们相互之间能交叉办理吗?我们来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法实施条例》详细列举了监察机关管辖的6大类共101个职务犯罪罪名:(1)贪污贿赂类犯罪(19个罪名),(2)滥用职权类犯罪(18个罪名),(3)玩忽职守类犯罪(11个罪名),(4)徇私舞弊类犯罪(15个罪名),(5)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12个罪名),(6)公职人员其他的犯罪(17个罪名)。
《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的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看,有些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的犯罪以及另外4大类犯罪中那些原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44个罪名,如果是由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那么都由监察机关管辖。这样就出现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部分罪名管辖发生转移或部分罪名管辖重叠的情形。详言之:(1)有些犯罪案件,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案件,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符合监察机关管辖的标准,现均由监察机关管辖,而公安机关不再管辖。(2)有些犯罪案件,如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等案件,如果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实施的,且符合监察管辖“属人”和“属权”标准的,那么由监察机关管辖;反之,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为了节约阅读时间,少扯,笔者认为,剧中指导组政法委领导是没有执法资格的,对于高启强等人涉黑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人员,应当是警方的侦查人员,对于剧中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应是纪监委调查取证。当然前提是分别各自立案,当侦查调查程序完毕后,是否并案移送审查起诉,还是分案送检,另当别论。
4.剧中从头至尾,没有显示有刑事立案或监察调查立案。
《监察法》也好,《刑事诉讼法》也罢,都规定了相关的立案制度,而本剧没有显示有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就进行侦查调查,程序违法。
据此,笔者认为,以上方面是违法的,与安欣一直以来秉承的精神是不一致的,也给电视机前的警察、监察官,政法委领导做了一个错误的示范。
致敬人民警察,致敬监察官,致敬政法委。
纯属入戏太深,欢迎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