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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中新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651人看过

徐中新与陈旭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徐中新,农民。


被告:陈旭,个体工商户。


原告徐中新诉被告陈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阳结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陈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中新诉称:原告在湖州市织里镇开办印花绣花厂,被告到原告处印花。经结算,2015年上半年,被告共计欠原告印花款5000元。此后,被告停厂回家,并未给付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一直拖延。2015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旭未提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织里从事印花生意。2015年上半年,被告在原告处印花,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印花款500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印花,其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印花款的义务。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合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旭偿还原告徐中新欠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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