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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奎,金日龙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24人看过

金东奎,金日龙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金东奎,男,1960年6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日龙,男,1980年10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金东奎与被告金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2016年10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马笑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东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源、被告金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东奎诉称:被告金日龙于2007年4月向原告金东奎借款12万元,2012年6月还了2万元,至今还欠原告金东奎10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日龙向原告金东奎还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金日龙辩称:欠款的事属实,借据也是我写的,但我现在还不上,以后有钱了一点点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07年4月被告金日龙向原告金东奎借款12万元,后于2012年6月偿还2万元,尚欠10万元未予偿还。2016年8月3日,被告金日龙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欠原告金东奎1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金东奎提供的借据。被告金日龙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形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与待证事实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金日龙出具的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金东奎有权催告被告金日龙合理期限内还款。故原告金东奎要求被告金日龙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东奎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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