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智律师
于成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林XX与马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马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马X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为马X、陈XX、深圳市XX公司,其中被告陈XX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XX。
本院认为,被告陈XX的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具有法定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综上,被告马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成智律师,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近十年从业经验。执业以来,致力于民商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对民商法领域常见法律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