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马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马X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浏阳市,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为马X、陈XX、深圳市XX公司,其中被告陈XX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龙岗区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XX。
本院认为,被告陈XX的身份证住址、深圳市XX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具有法定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综上,被告马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