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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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赵XX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成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赵XX一审诉讼请求:1、基础工程公司提供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赵XX查阅;2、基础工程公司提供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会计账簿供赵XX查阅;3、本案诉讼费用由基础工程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一、基础工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财务会计报告交赵XX查阅;二、基础工程公司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会计账簿交赵XX查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赵XX预交),由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赵XX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赵XX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赵XX存在关于承包施工工程项目、股权转让遗留问题等方面的争议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赵XX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赵XX已声明放弃其股东知情权,但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提交声明未有被上诉人赵XX的签名确认,该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赵XX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应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被上诉人赵XX查阅,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基础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于成智律师,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近十年从业经验。执业以来,致力于民商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对民商法领域常见法律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