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律师
武林律师
河北-沧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8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工作地点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公司,劳务合同签署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1、原告自2018年1月份开始担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公司临时负责人,2018年9月正式担任负责人,在2018年到2022年任职期间共计垫付日常经营费用,招待费以及燃油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853. 98元,相应报销手续及票据已走完流程至今未兑现。有被告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和财务出具的应付未付清单为证。2021年9月份原告受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去献县排查假保单共下乡15天,行驶里程1657 公里,市公司许诺的每日下乡补助补贴一天60元,即一公里一元油费共计2557元,至今未发放,有和市公司聊天记录为证。2、原告于2016年11月份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公司工作担内勤职务,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实际的劳务关系,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底公司未给缴纳养老保险,从2018年1月份才给缴纳,有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发放流水和社保缴纳记录为证,被告应与补缴养老保险金额为12000元。3、原告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工资收入,2022年1月份被无故停发工资后正常的生活难以维持不得不于2022年2月26日申请商业借款来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借款金额98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月偿还4883. 79元。现要求被告承担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19210.96元。借款是由于原告失去经济来源不得已而为之,失去经济来源是由被告停发工资造成的。4、原告自2022年1月份被无故停发工资至今,停发工资8个月后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被告单方面送达的调岗通知书并告知不服从安排就予以辞退,这种无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行为以及“一言堂”的做法对原告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每天正常工作但是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原告每天面临很大的家庭和生活压力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首先,李彬所诉相关应付未付费用、补缴养老保险等主张,应当依法驳回李彬的起诉。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相关劳动争议,如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审核报销的争议以及因补缴社保发生的相关纠纷,均应首先向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径自直接向贵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同时,针对原告要求补缴社保的相关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原告主张对于欠缴的社保予以现金补偿亦无法律依据。其次,原告主张的所谓因扣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其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均与答辩人无关,其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扣发工资问题,原告已向肃宁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且已经作出仲裁裁决为其补发工资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在2018年1月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担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自2021年不再担任负责人,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未做出变更。原告主张在担任被告处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垫付部分费用未予给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事项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关系,故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新增费用明细清单其主张系在被告处留存调取,但被告对真实性并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证据的来源出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另原告提交的应付未付请示签报,只是报销之前的请示,无法证实是否进行了报销也无法证实原告主张费用是由原告垫付即原告为报销人,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下乡补助及油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的数额及上述费用的产生与原告具有关联性,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及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原告负担。

武林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即入职沧州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保险理赔、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