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律师
武林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沧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831736786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9:00-18:00

关于钱**与被告韩X、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武林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1423人看过 举报

2021-11-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XX,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韩X(曾用名:韩XX),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张X,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河北XX律师。

89原告钱XX与被告韩X、张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韩X、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年5月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如果10天内没有完工甲方不再给乙方任何钱,包括完工的五万和后期尾款九万元。两清。”条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韩X、张X给付原告施工款1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宅基上进行房屋建设施工和装修(建设内容包括:宅基上,西面二层门市总共六间和东边二层住宅总共六间主体;装修包括:建筑主体里边和外部抹灰,地砖和面砖),并约定总施工和装修价款50万元,其中房屋主体施工完毕后,施工费给到40万元,装修完工一半给5万元,剩余5万元装修完工后给齐。2018年末,原告完成了房屋房屋主体施工和西面门市的装修,此时被告仅给付原告29万元,按照之前的约定,被告仍欠付16万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暂无资金为由不予支付,故原告停工。2019年后,被告找到原告要求继续施工,于是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一、开工前支付2万元(主体的2万元)二、东面住房装修完一半时,被告给付原告五万元,所有完工后再给5万元。剩余9万元(支付完开工前的2万元,剩余主体欠付的9万元),年前给4万元,过了雨季房屋无任何问题再给5万元,原告收到开工前的两万,继续施工。原告将东边住房装修完成一半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以未装修到一半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又重新签订协议书:一、顶子重做,打好后给付1万元;二、东边剩余室内铺砖、前面铺装完成后给4万元;三、自被告打电话后两天内开始干活,完工后在给付原告5万元装修款,如果10天内没有完工,甲方不再给一方任何钱,包括完工5万元和后期尾款9万元。两清。四、春节前被告乡原告支付5万元,房屋顶子无任何问题支付4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虽打电话要求原告继续施工,但当原告在期限内去施工时,被告知工期已过,所有款项不再给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如果10天内没有完工甲方不再给付乙方任何钱,包括完工伍万元和后期9万元。两清”的条款显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销,并要求被告支付已经完工的施工款和装修款。

二被告辩称,1、原告钱XX所述涉案经过不符合事实。2018年4月份,被告韩X因有房屋建设及相关装修需求,经人介绍与原告钱XX相识并约定由其进行上述建设及装修施工。商议过程中,原告表示工程可能需要大概50万元左右,因被告韩X并非建设工程行业专业人员,所以对总价也未予反驳,而表示会押其20%的款项(即10万元)待房屋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但双方未约定该款项中的40万为房屋主体的施工费、10万元为装修费;并且相关款项也并非约定在完工后一次性给付,而是原告在施工中因每项具体工作所需向被告现用现支。2018年底,因天气转冷入东,原告即停止施工,并非原告所述因被告违约未支付工程款而停止施工。同时因原告之前的装修存在问题,被告多次要求其予以修缮,原告也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3月份,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继续施工,但原告一直以有事为由进行拖延,无奈之下被告才找到原告并与其签订了3月21日的合同,表示在开工前先支付2万元并对剩余装修工程款的费用支付进行了约定,原告才继续进行了施工。该2万元也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谓的“主体2万元”。同时,在上述3月21日的合同中双方也约定了最终的完工日期应为5月10日,但因原告的施工进度一直滞后明显无法按期完成,并且因双方对于“装修一半”的工程量存在争议,所以才在2019年5月7日经过协商后补签了第二份《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因被告欠付大量施工款而无奈之下签订”的情况。第二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电话通知原告来进行施工,原告按约定完成了“顶子重做”的项目后,被告即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1万元工程款。但此后原告即再未出现完成剩余的约定工程项目,根据本不存在的原告所谓的“在期限内去施工时却被告知工期已过所有款项不在给付”的情况。二、双方所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如上述首先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原告主张所谓的“被告欠付大量施工款”的前提,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经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原告作为施工方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来判断其能否依约定按期完工。所以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事实前提以及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法定前提,原告主张撤销相应条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三、本案追加张X为被告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韩X签订的两份涉案合同而提起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适格被告也仅为韩X,而与张X无关。故原告将张X列为被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并不属实,其所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2、2019年5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3、施工进度表;4、婚姻登记证明;5、2019年5月1日原告与张X的录音一份;6、钱XX手绘施工图纸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1、被告张X和被告韩X系夫妻关系;2、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协议书真实性没有异议;3、对施工进度表不认可,系原告自行制作的,与事实不符;4、婚姻登记证明、录音和整理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认可按照500000元计算工程款;5、对钱XX的手绘图纸不予认可,此图纸为自行制作,且无被告方签字予以认可,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书;2、2019年3月7日通话录音、2019年3月21日录音、2019年5月7日录音;3、被告韩X、张X名下XX银行、XX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转账交易明细、张X名下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两份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于2019年3月7日通话录音、2019年3月21日录音通话录音不认可,应当以2019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对2019年5月7日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3、对于第三组证据均无异议,我方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X与被告张X系夫妻关系。原告钱XX与被告韩X达成房屋建设口头协议,由原告钱XX为被告韩X施工建造房屋,双方约定总工程款为500000元。施工一段时间后,于2019年3月21日,原告钱XX与被告韩X签订合同,载明:“钱XX头开工之前,韩X打钱2万元给钱。约定房屋顶子重做,正房前面、东面外墙做保温板(跟胖子家一样类型保温板)。所有大包活,交工清走日子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如不完活交工,一走两清,韩X不在给付剩余钱款,装修完活一半时,韩X需打款钱5万元。所有活按期交工时,韩X再给钱打款5万元,剩余9万分第一次春节前韩X给钱4万元,剩余5万元,经过雨季,房屋无任何问题,韩需向钱结清5万元。在此期间,房屋验工,出现任何问题,钱XX必须无条件进行维修。此合同经双方同意,签字生效。盖房:钱XX房主:韩X”。2019年5月7日,原告钱XX与被告韩X再次达成协议书:“甲方:韩X乙方:钱XX经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房屋顶重做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正房屋顶重新做,打好顶子甲方向乙方转账一万元整;室内地板砖、东边三间楼上、楼下铺完地砖,卫生间、厨房面砖铺好后甲方向乙方转账四万元整;自甲方打电话两日内开始干活,工期为10天,台阶、门洞不在工期之内,10天完工后甲方向乙方转账5万元整。如果10天内没完工甲方不再给乙方任何钱,包括完工的五万元和后期尾款九万元。两清。如期完工,春节前甲方向乙方转账五万元整。来年过了雨季,房屋出现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进行修理。待房屋顶子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向乙方转账四万元整。双方达成此协议,签字生效。甲方:韩X乙方:钱XX2019年5月7日”。截止到起诉之日,二被告共计支付原告钱XX32万元。

另查明,原告钱XX施工的项目有:门市的西边二层主体、东边二层主体、西边简单装修、东边装修抹灰垫层,未施工的项目有室内地板砖、东边三间楼上、楼下铺完地砖、卫生间、厨房面砖、台阶、门洞以及前面墙有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现原告未施工部分,被告已经另找他人对该部分完成施工。

因双方对于原告钱XX未完成的部分的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钱XX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原告钱XX完成项目即:西面二层门市主体(楼上楼下总共8间)、东边二层住宅主体(楼上楼下总共13间)西边二层门市装修(地面前面粘砖、内外墙抹灰、垫层、台阶)、东边二层住宅部分装修(内墙抹灰和垫层)工程价款数额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XX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0月9日,河北XX公司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未完成项目进行工程量的认定。原告钱XX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对剩余没有施工的东边二层住宅部分装修即外墙抹灰、墙面地面粘砖、东边住宅门洞、东边住宅前往内院的台阶的工程价款数额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无法进入鉴定标的现场,后原告虽补充提交手绘图纸,但被告对该图纸不认可,故鉴定程序因无法继续进行而终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原、被告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的意见以及鉴定机构的意见,无法证实原告钱XX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也无法认定被告韩X是否欠付原告钱XX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处于危困状态,致使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如果10天内没有完工甲方不再给乙方任何钱,包括完工的五万和后期尾款九万元。两清。”条款显示公平缺乏事实依据,对于原告强求撤销该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鉴定机构无法对鉴定标的进行实地查勘而导致鉴定程序终止,原告可在能够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取得鉴定结论时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宝康

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

人民陪审员  于XX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XX

武林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即入职沧州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保险理赔、刑事辩护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1130920********8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保险理赔、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