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诈骗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即事后抢劫。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与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时间、地点可能并不相同,二者之间会存在时间与场所的距离。无论是实施欺骗行为的当场,还是取得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当场,行为人出于窝赃赃物等目的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均可成立事后抢劫。
“窝藏”,是刑法分则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术语。如果仅仅按照“窝藏”一词的普通意义,将其解释为隐藏、藏匿、私藏等等,必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例如,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罪的“窝藏赃物”,如果将其解释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人,为藏匿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则会导致这一类型的事后抢劫罪不复存在。因为,犯盗窃、诈骗罪、抢夺罪的人,被他人发现后,几乎难以有机会藏匿赃物。
所以,应将“窝藏赃物”规范地理解为“行为人为了保护已经被取得的赃物不被追回”,才能使事后抢劫罪的处罚范围合理化。相反,对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窝藏”,则应解释为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发现或者难以发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切的相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