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萧某原系亲戚、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矛盾或积怨。2015年6月12日凌晨1时,彭某与萧某等人一起到武汉市汉阳区某酒吧喝酒。其间,萧某无故拿酒泼彭某,彭某遂走到某酒吧外面停车场。当天凌晨2时许,萧某等人喝完酒后离开某酒吧走到停车场时,因萧某挑衅导致萧某与彭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踢打。其间,彭某挥手打中萧某胸颈部一下,致萧某倒地且脑部后枕部碰撞到地面。彭某见状即停手并蹲下去问吴要不要回去,萧某称睡一下再走,彭某遂离开现场。后萧某被人送到武汉某出租屋310房间内睡觉,彭某也返回住处睡觉。当天下午6时许,萧某被发现死于上述出租屋内。案发后,彭某一方赔偿萧某家属12万元,萧某家属对彭某表示谅解。
武汉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因小故与人冲突过程中过失致人导致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该要予纠正。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彭某在赔偿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彭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过失致人导致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