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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需要是一致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585人看过

某地一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宣判结果,该起刑事部分判决结果在预料之中,估计高院的死刑复核、最高法院的核准也会很快下来,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

您或许惊讶,一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一个工亡的案件,可能赔偿上百万元,为什么故意杀人案件的经济赔偿只有不足四万元?

武汉刑事案件律师告诉大家,这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支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损失部分,精神损失、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不赔。因为周春梅法官当场被害身亡,法院支持的只是被害人的丧葬费。那么这是否合理呢?

武汉刑事案件律师以为,肯定是不合理的。限制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请求的范围,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民事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充分、全面、及时的赔偿,对被害人有失公正。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赔偿,不但客观上加重了被害人方的负担,也导致重复诉讼,虚耗司法资源。

另外,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需要是一致的,而非是脱节的、冲突的。《民法典》中说过,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一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相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是造成残疾的,那么还需要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和一定的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民法典界定的人身侵权导致的伤残、死亡赔偿请求的范围要远远大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代理过若干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深感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下被害人一方的的无奈、无助和悲凉。法治需要法制的统一,附带民事诉讼该向民法典看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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